我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已有5年,以前在“五一”及“十一”节假日加班时,安排了补休之后,企业就不再支付300%的加班工资。现在“五一”长假又将到来,请问:在“五一”安排加班的,企业是否可以以安排补休来代替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读者: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企业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我国《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同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44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44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定节假日必须安排劳动者休假,如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不能安排补休以代替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即要么放假,要么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不存在选择的问题。而在休息日即双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每年的5月1日至3日是国家规定的国际劳动节的放假日期,如在这期间企业安排你工作的,应向你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而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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